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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医科大学本科生实习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日期:2024-07-12 12:10:47   点击数: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本科生实习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1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20〕19号)、《辽宁省加强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工作若干措施》(辽政办〔2022〕53号)等文件精神,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习是高校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之一,是培养大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内容。实习全过程应注重融入思政教育和创新创业教育,推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实习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三种形式。

(一)认识实习是指由学校组织学生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初步认识的活动。

(二)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工作要求或未获得执业资格的学生,由学校组织其到实习单位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三)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实习单位相应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本科专业的实习管理工作,各学院可在此办法基础上,结合专业特点制定具体的实习管理细则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实习实行学校、学院、教学基地三级教学管理模式,明确分工,各司其职。

第五条 学校管理职责

(一)教务处

1.制定学校本科实习的有关政策及规章制度。

2.组织学院制定各专业的实习大纲、实习计划,并督促检查计划的执行与落实。

3.组织开展临床医学类专业实习分配,统筹协调医学相关专业在临床教学基地的实习安排。

4.组织制定实习考核办法,组织协调各学院做好实习考核工作。

(二)相关部门

教学评估中心:建立实习质量评估体系,组织专家对实习质量进行评估和监控。

学生处:统筹学生在实习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行为规范管理等工作。

后勤管理处:负责实习学生集中下点、返校的交通运输保障,以及在校实习学生的生活等后勤保障工作。

财务处:负责实习经费的支付与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院管理职责

1.制定学院实习管理实施细则。

2.按照学院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实习大纲、实习计划以及实习主要环节的质量标准与要求。

3.组织开展学院各专业的实习分配,做好实习动员以及岗前技能培训工作。

4.联合教学基地共同做好学生的安全和纪律教育及日常行为管理。

5.组织教学基地开展实习考核和阶段性毕业综合考试。临床学院定期到各基地开展临床实践技能抽检,督促基地加强本科生技能培训工作。

6.深入教学基地开展教学业务指导,定期举办专题讲座、示范性教学及教学经验交流等活动。临床学院选派内科学、外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神经病学等指导教师到各临床教学基地开展示范教学查房、病例讨论及小讲座等。

7.对教学基地进行实习教学工作检查,及时解决实习中出现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学校教务处。

8.汇总并审核学生实习成绩,将实习成绩录入教学管理系统。

第七条 教学基地是与学校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的实习单位,其管理职责包括:

1.为学生提供实习所必需的学习、生活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做好实习学生日常管理和学业指导工作。

2.按照实习计划组织教研室(临床科室)落实具体实习教学任务。

3.加强学生实习管理,定期检查实习轮转情况,规范实习考核和阶段性毕业综合考试,做好教学质量内部监控。

4.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安全生产与职业道德教育工作,重视学生心理健康,做好实习安全及突发事件的风险处置。

5.完成临床医学类专业实习生的临床技能培训与能力认定(技能护照制)工作。

第八条 教研室(临床科室)管理职责

1.按照要求遴选指导教师,依据实习轮转计划分配带教任务。

2.负责实习学生入科教育,介绍科室基本情况、规章制度、安全事项及实习具体安排和要求。

3.定期检查教师指导和学生实习情况,组织好教学查房、病例讨论、出科考核、阶段性毕业综合考试等教学活动。

4.严格实习纪律,认真记录考勤,实事求是地做好学生的实习评语及成绩评定。

5.建立并完善教研室(临床科室)实习教学档案。

第九条实习指导教师管理职责

学院和教学基地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教师和技术人员全程管理、指导学生实习。临床实习应在总住院或教学秘书的组织下,由住院医师担任一线指导教师。实习指导教师职责包括:

1.根据实习大纲对实习学生进行业务指导,使其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2.检查和修改实习学生所撰写的各种实习相关文书;

3.落实出科考核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实习鉴定、成绩评阅及临床实践技能操作能力评定。

第三章实习计划

第十条 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学院制定各专业实习大纲、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周数、考核标准等。鼓励根据教学基地实际生产需求凝练实习项目,开展研究性实习,推动多专业知识能力交叉融合。

第十一条 认识实习和跟岗实习原则上由学院统一组织到与学校签订合作协议的教学基地开展集中实习。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护理学等专业以班组为单位集中派遣,不允许分散实习。

第十二条顶岗实习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顶岗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实习单位,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三方须签订实习协议。

第十三条实习开始一周内,学院应将学生实习去向信息报学校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备案。

第四章实习过程与质量

第十四条学院应在实习前开展实习动员和培训工作,使学生尽快完成角色转变,知晓实习任务和实习要求,熟练掌握专业技能操作,提升个人安全意识等。

第十五条教学基地依据实习大纲的内容要求,按计划完成所有的实习教学任务。实习指导教师要现场跟踪指导学生实习工作,检查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问题。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实习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学院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学生日常实习的情况。

第十六条临床教学基地要严格执行教学查房和病例讨论制度,按照《锦州医科大学教学查房规范》和《锦州医科大学病例讨论规范》进行教学查房和病例讨论,原则上每2周安排1次,各级教师及实习学生要提前做好教学查房和病例讨论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教学查房和病例讨论的质量和效果。临床教学基地应制定专题讲座计划,原则上每2周安排1次。

第十七条教学检查实行学校、学院、教学基地三级质量监控;定期对教学工作和实习学生进行检查,各学院、教学基地及教研室要定期召开师生座谈会,反馈教学信息,及时解决实习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实习工作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根据教学基地评估体系,学校、学院和教学基地要定期对实习教学进行质量评估。

第五章实习考核

第十九条实习成绩按百分制记分。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及时对学生的实习报告进行评阅,综合学生平时表现、技能掌握情况等给出最终实习成绩。临床医学类专业毕业实习考核依据《锦州医科大学临床医学专业毕业实习考核方案》执行。

第二十条实习学生每完成一个科室的实习时,要认真填写好实习手册中的相关内容,实习手册连同实习成绩总表于学生实习结束前一周内,交教学基地主管部门审核鉴定,并由基地教学主管部门汇总报送学院。各学院对实习手册进行检查,以此确定学生能否参加毕业考试和毕业论文答辩。在每学期实习结束后一周内,各学院将实习成绩表上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实习成绩(含单科实习成绩)不及格者,将自费补实习,直至实习考核成绩合格后方可参加毕业考试或毕业论文答辩。

第六章实习纪律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实习单位工作秘密,服从实习现场教育管理,尊重实习指导教师和现场技术人员。

第二十三条各教学基地要建立实习学生考勤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实习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必须持有效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具体要求:

(1)学生在实习期间一般不允许请事假,确因特殊原因如外出参加应聘考试、考研复试等请假者,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到学校教务处主页下载并填写《锦州医科大学实习学生请假申请表》,同时出具应聘、考研等报名信息及考试通知等证明材料办理请假手续。家长须与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确认后方可准假。

(2)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实习者,须持三甲医院或所在实习医院病历及诊断证明,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3)实习期间无寒暑假,按照实习计划进行轮转实习。国家法定节假日,遵照教学基地要求和指导教师安排,期间离开实习单位所在城市,须在实习单位主管管理部门与学生所在学院备案,批准后方可离开。

(4)学生请假应事先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除急病或紧急事故者外,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5)请假1天以内者,经指导教师签字,由科室主任审批;请假2-4天者,经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核实情况,指导教师及科室主任(或教研室主任)签字后,由学生所在实习单位教学主管部门审批;请假5天以上者,经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核实情况,指导教师及科室主任(或教研室主任)签字后,由实习单位和二级教学单位教学主管部门审核,报学校教务处审批。

(6)实习学生请假手续办理完毕后,需将请假审批结果反馈至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及所在的实习单位、科室后方可离开实习单位。

(7)实习学生假满返回后,应及时到实习单位教学主管部门销假,否则按旷岗处理。

(8)对学生的请假申请按权限审批,事假要严格掌握,不准分段或连续请事假。考核期间不准请事假。

(9)实习周数为40周以上的专业,原则上实习生一年内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21天,其他专业实习生不得超过14天。超出规定请假时长者,实习成绩作不及格处理。

第二十四条原则上学院应安排学生到能提供住宿的实习单位进行实习。因特殊原因,未在实习单位住宿的学生,实习生及家长应与学院和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安全责任书或协议书。未经批准,学生一律不得在外住宿。

第二十五条实习后期因就业需要申请办理调转实习单位的,必须出具调转实习申请表、调转实习协议书、就业协议书、入职(试岗)通知书或接收函等手续。学院须对调转实习单位资质进行严格认定,确认与本专业实习要求相符、能够完成后续教学任务后方可审核通过。原则上临床医学类专业不允许调转实习,护理学专业实习期至少满32周,其他专业超过一半实习期方可申请。

第二十六条实习过程中旷岗1次按旷课8学时处理,学生旷岗及其他违纪行为的处理方法参照《锦州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执行。旷岗时间累计超过该科室实习时间三分之一者,本科室实习成绩作不及格处理。

第二十七条因严重违纪、违法,或拒不服从教学基地管理,被教学基地停止实习者,由学生所属学院签署处理意见,并报学校教务处审批。重新安排实习的学生,其实习费、往返路费等一切费用由学生自理。处理决定没有正式公布之前,原则上该生应继续留在原基地实习。

第七章学生权益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向学生收取费用,不得扣押学生财物和证件,不得要求学生进行任何名义担保。

第二十九条除临床医学等相关专业及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外,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

第三十条保障顶岗实习学生获得合理报酬的权益,劳动报酬原则上不低于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

第三十一条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实习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人格权保护等有关规定。安排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当为学生购买实习责任险或人身伤害意外险。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财产损害、意外伤害、生产事故等突发事件,实习单位和学院应第一时间向学校报告,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程序,双方共同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第八章其他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锦医校字〔2022〕237号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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