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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医科大学课程(组)负责人管理办法

作者:锦州医科大学教务处     时间:日期:2017-10-19 00:00:00   点击数:

锦州医科大学课程(组)负责人管理办法

更新:2017/10/19 发布:锦州医科大学教务处 阅读次数:550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教学工作责任机制,完善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在我校课程建设中实行课程(组)负责人制度。本办法在《辽宁医学院课程(组)负责人管理办法(暂行)》(辽医校字〔2014〕91号)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为指导,以提高教学内涵建设水平为目标,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充分调动教师参与教学、研究教学的积极性,发挥教师在课程建设及人才培养中的主体作用,切实提高课程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二、设置原则

(一)本科教学计划内公共课、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设置课程(组)负责人,原则上一门课程(组)设一名负责人,器官系统课程可在基础、临床分别设置负责人。

(二)原则上同一人承担负责人的课程(组)门数不宜超过两门。

三、遴选条件及程序

(一)遴选条件

1.热爱教学工作,熟悉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具有丰富的教学工作经验,较强的组织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2.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能够胜任本专业或本课程的教学改革和质量建设工作。

3.课程(组)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一定学术水平,3年以上的本课程教学经历,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高级职称。如果授课团队无高级职称的可由中级职称教师担任。

4.课程(组)负责人需至少承担该门课程1/3以上的教学任务。

5.教研室主任、副主任、代理副主任,实验中心(平台)主任、副主任原则上至少担任一门课程的负责人。

(二)遴选程序

1.课程(组)负责人的遴选由教研室推荐,二级学院审核后上报学校批准。

2.课程(组)负责人的聘任期限为3年,如聘期内因岗位调动而不能继续履行课程(组)负责人职责的予以解聘,按照上述程序重新聘任。

3.因教学计划调整而取消的课程,其课程(组)负责人自动解聘。

四、工作职责

课程(组)负责人应在教研室主任或副主任的领导下开展下列工作:

(一)掌握本门课程知识内容在各专业人才培养中所处的地位及作用,认真研究课程教学的有效方法及手段,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教学研讨和教学工作会议,在课程教学中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

(二)组织制定或修订本门课程的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

(三)积极提出课程教学改革意见,主动承担课程教学改革任务,积极申报各级、各类教学建设项目,不断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四)积极参加课程网络教学资源建设工作。

(五)组织课程的试题库建设,认真完成试卷命题、评阅及审核工作,确保试卷和阅卷质量。

(六)认真完成教研室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务。

五、工作考核

课程(组)负责人实行任期考核,由二级单位和教研室负责实施。

(一)任期内能出色完成工作职责,有效开展教学改革,积极推进学校网络资源课程建设,且课程获得省级以上建设项目或奖励的为优秀。

(二)任期内能较好完成工作职责,紧密结合校、院两级课程建设的基本思路取得较好工作成效,且课程被评为校级建设项目的为良好。

(三)任期内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较好地完成基本工作任务的为合格。

(四)任期内不能完成基本工作职责的为不合格,同时取消其负责人资格。

六、激励政策

(一)课程(组)负责人在学校职称晋升教学工作量化指标中予以一定的加分。

(二)课程(组)负责人的考核结果将作为教学工作奖励的重要依据。

(三)参加国内有关课程建设相关会议将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四)课程(组)负责人享受责任津贴,所负责课程学时总数≤48学时的为40元/月,学时总数>48学时且≤96学时的为80元/月,学时总数>96学时的为120元/月,专、兼职管理干部,教研室主任、副主任、代理副主任,实验中心(平台)主任、副主任担任课程(组)负责人不享受此津贴。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辽医校字〔2014〕91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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