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2017/10/19 发布:锦州医科大学教务处 阅读次数:6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组织各项教学环节的基本依据。为使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和管理工作进一步科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制度性文件,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权威性,其制订、执行和修订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及主要内容
第三条 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学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组织制订。
第四条 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程序
(一)教务处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学院的培养目标、办学特色、教学发展规划,结合国家和本地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提出制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遵循的指导性意见,经征求有关专家及各院(部)的意见,报学校审批后,作为学校的文件发至各院(系);
(二)各院(系)根据文件要求,结合本院(系)各专业人才培养的特点和要求,在广泛调研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拟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各院(系)教学工作委员会对本院(系)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议,由院(系)教学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送教务处;
(四)教务处组织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专家对各院(系)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查并报送主管校长审批,经批准后的培养方案,即为学校制度性文件生效执行。
第五条 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专业名称、专业门类、专业代码;(二)培养目标;3.培养要求;(三)学制与学位;(四)主干学科与主要课程;(五)学时要求与学分比例;(六)课程设置与学时分配;(七)实践教学;(八)教学基本要求;(九)第二课堂;(十)教学安排和时间分配;(十一)成绩考核、毕业和学位授予;(十二)专业发展方向;(十三)课程设置体系;(十四)课程设置与教学进程表。
第三章 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六条 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和各院(系)负责组织执行。
第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教学任务,必须严格执行。教学任务按专业和课程类别,由相关的院(系)承担,教务处负责协调并落实。特殊情况下,可由相关的院(系)在教务处主持下协商解决教学任务的承担部门。各院(系)根据课程归类组织制定教学大纲。
第八条 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程序:
(一)教务处在每年五月最后一周,根据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下达教学执行计划,并发到各教学单位。
(二)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学执行计划安排,于每学期第十四周将排课要求与教师及实验室基本信息交到各学院,学院汇总后一周内上报学校教务处,由教务处与学院根据各课程要求编排课程表,于第十八周内将课程表下发。
(三)各教学单位应于第十九周内将教学日历等基本文件上报学校教务处。
(四)在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各教学单位必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落实每一门课程的教师、教学大纲、教材及必要的教学条件,安排好各教学环节,并据此进行教学管理。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和环节名称、学时、开课学期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教务处同意不得变更。
第九条 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是学院法定工作任务,任何教研室、教学人员都不得推诿,也不得单方面强行截留教学任务。如有特殊情况,可由教务处召集有关单位协商解决教学任务的归属问题。
第十条 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过程中,各院(系)如果协调发生困难,可报教务处处理。
第十一条 对未列入教学进程计划表的课外学分,各院(系)要制订相应的计划和措施,使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计划得到贯彻执行。
第四章 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修改和调整
第十二条 为保证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严肃性和相对稳定性,对已经批准且正在执行的培养方案,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三条 凡对已经批准且正在执行的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改动,增开、减开、更换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均属修改了专业培养方案。
第十四条 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改和调整程序:
(一)各学院如需调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在每学期第十四周前提出修改或调整报告及具体方案,并填写“锦州医科大学教学计划调整申请书”一式二份,院(系)教学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上报学校教务处;
(二)教务处对报告进行审核,确定是否修改或调整,并将意见反馈给院(系)。
第十五条 凡未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修改或调整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者,均按教学事故论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各相关条例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