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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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新学期教学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的通知

作者:   时间:日期:2023-02-20 14:55:25   点击数:

各学院: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省教育厅以及学校关于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控安全风险、督促各类教学实验室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及开学准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实验(实践)教学中心。

二、检查形式:各学院自查、整改。

三、检查时间:2023年2月20日-26日前完成。

四、工作要求:

各学院应高度重视教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按照学校部署,明确责任,统筹做好本单位实验室自查,认真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确保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及时到位。

五、检查内容

(一)本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内容包括实验室环境与管理、警示标识和安全设施运行情况、水电安全、危险品储存及使用、危险废物处理、压力气瓶及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情况等实验室安全范畴。

(二)按照上级最新要求,根据每间实验房间设备、药剂、生物、实验项目属性的不同,有针对性的进行安全隐患点梳理,在此基础上制作实验室安全工作台账,对隐患点进行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

(三)各学院按照每日、每周、每月、每季度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

1、实验房间负责人在每日教学活动前后,及时清点实验器械、药品数量,确认设备运行状态,检查水、电、暖设施情况。

2、实验平台主任每周对自己负责的平台实验室进行一次安全巡视,按照房间隐患点清单,逐项排查,并做好台账记录。

3、学院(中心)主管实验室安全的副院长(副主任)每月对所有实验室进行一次安全巡视,重点对毒麻品、易制毒、易制爆等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及储存情况,以及高压蒸汽灭菌器、气瓶等特种设备进行仔细检查,加强隐患整改,核验台账记录。

4、学院(中心)主要负责人每季度对所有实验室进行一次现场安全巡视,督办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安全问题。

(四)本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应参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2年)》的相关标准,对所属实验室涉及的相关危险源开展全面深入检查。

(五)以上自查材料各学院做好备案,教务处将组织实地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学校消防科电话:0416-4673112

学校应急指挥中心电话:0416-4673110

教务处联系人电话:刘老师/665130

附件: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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